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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钟茂清与胡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刚,钟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刚。委托代理人:胡贵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茂清。上诉人胡永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5)磁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钟茂清在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任经理,钟茂清与胡永刚系邻村村民,相互认识。2013年5月5日,胡永刚从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麦联合收割机一台,价款为81000元,其中胡永刚自己交付了50000元,钟茂清为其垫付了31000元,胡永刚向钟茂清出具了证明,内容为:今欠到钟茂清现金31000元整,大写叁万壹仟元整,注:2013年6月底以前还清,如违约,付违约金伍仟元。石桥胡永刚、2013年5月15日。2013年5月24日,胡永刚又从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麦秸秆粉碎机一台,钟茂清为其垫付了1280元,胡永刚向钟茂清出具了证明,内容为:今欠到小麦粉碎机款1280元(壹仟贰佰捌拾元),石桥胡永刚,2013年5月24日。之后,钟茂清扣留了胡永刚的500元借用牌照押金,抵顶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到期后,胡永刚一直推脱不给。原审法院认为,因钟茂清是为自己催要因帮助胡永刚垫付农机价款而产生的借款,故本案的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不是买卖合同纠纷。钟茂清要求胡永刚偿付欠款31780元,提供了胡永刚出具的欠条及书面证明予以证实,并经原审调查,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也对钟茂清垫付农机款的情况予以认可,故钟茂清起诉要求胡永刚给付欠款31780元,实质上是要求胡永刚返还因帮助垫付农机价款而产生的借款,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钟茂清主张违约金问题,钟茂清帮助胡永刚垫付购买农机的合同价款,胡永刚向其出具欠据,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关系。胡永刚于2013年5月15日给钟茂清出具的证明中载明:2013年6月底以前还清,如违约支付违约金伍仟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胡永刚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钟茂清主张胡永刚支付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限被告胡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茂清欠款31780元;二、限被告胡永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茂清支付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胡永刚负担。宣判后,胡永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1、胡永刚从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麦收割机一台,试车第一次车冒黑烟,负荷超大无法工作,让郑州玉柴服务站维修、许昌玉柴服务站更换柴油泵,也未排除故障,又经滑县服务站更换了车干离合器,还不能正常工作。所买机型与说明书不符。后厂家委托人员到现场检修,检修人员说该车是从河南套购的劣车,就一走了之,再没有人来给维修。2、该车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给开具发票,也没给铭牌,没有合格证是三无伪劣产品,且公司不遵守三包合同,我有权拒付下欠款。该公司偷税漏税,倒卖国家补贴机械,套补国家补贴,对我构成侵权,我有权拒付欠款,不承担违约责任。3、欠条是给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钟茂清不应当做个人借款起诉我。并且钟茂清从2013年5月24日至2015年5月13日起诉到我家数十次要账,也没有告诉我是欠其个人的款。本案应为车辆买卖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钟茂清未提交答辩状,二审口头答辩称,我是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规定卖农机不赊不欠。当时胡永刚只有50000元想提辆车,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当时我说垫付,胡永刚就给我打了欠条。钱是欠我个人的,不是欠公司的。胡永刚说退车、换车的事,是公司经营的事,应该找公司。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经询问,钟茂清称,争议的收割机是从河南农机公司采购的,走的是河南的补贴,车的有关铭牌、合格证等因走补贴要用,现在都在河南。车的全款是11万多元,卖给胡永刚减去了国家补贴,如果需要发票要全额付款,所以现在开不了发票。售后服务厂家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茂清主张胡永刚欠其款项,提交了胡永刚向其个人出具的欠据,欠款事实清楚,胡永刚应予偿还。胡永刚称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向其交付的农机存在质量问题且没有向其开具发票,没有提供有关铭牌等,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胡永刚称欠据系给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本案应为车辆买卖纠纷。本院认为,钟茂清持有胡永刚为其出具的欠据,且有证据证明钟茂清为胡永刚垫付了有关款项,故胡永刚称欠据系为邯郸市瑞康农业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原审依据钟茂清持有的胡永刚出具的欠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胡永刚称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车辆买卖纠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胡永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