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刑初字第00446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游会荣,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洪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在逃)夫妻二人伙同陈某某、韩某某(在逃)等人于2014年7月初至今,在沈阳市周边高层住宅楼上私设调频广播,播放销售药品广告,诱导居民购买药品,在没有任何销售药品许可的情况下,在沈阳市及新民市周边地区向居民销售药品(强力宁片)。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对账、分账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在新民市法哈牛镇居民小区内租用居民住宅作为存放药品仓库,并且负责接送药品,共卖药品18份,每份药品获利1220元,取证获利21960元。2015年5月10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没有任何销售药品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初至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伙同孙某某、韩某某(均在逃)等人,在没有取得药品销售药品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在沈阳市周边高层住宅楼上私设调频广播播放销售药品广告的方法,向沈阳市包括新民市周边地区居民销售药品强力宁片。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对账、分账等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在新民市法哈牛镇居民小区内租用居民住宅作为存放药品仓库,并且负责接送药品。现已核实的销售药品强力宁片共18份,每份药品获利1220元,取证获利21960元。2015年5月10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5年5月18日新民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没收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8016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关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张某丙、李某、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某、潘某某、夏某某、曲某某、李甲、徐某某、李乙、贾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刘某甲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购药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户口信息,辽宁省罚没款收据,新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岷食药监函(2015)22号关于协助调查甘肃岷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力宁片”的函复函,扣押物品清单,随按物品移送清单,随案移送的药品、手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在没有任何销售药品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返还赃款,主动缴纳罚金,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药品、手机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盟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肖 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