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裴玉良与赵文喜、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玉良,赵文喜,袁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裴玉良,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文喜,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袁玉国,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玉良诉被告赵文喜、袁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玉良撤回对被告赵文喜、袁玉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回原告4400元后,由原告裴玉良承担4400元。审判员 田向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