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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民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艳、王东东等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王东东,冯立磊,张增雷,贾文党,贾文强,高云朋,张建辉,吴佰当,鲍国贤,贾计锁,张利军,张新周,翟连波,翟喜刚,王朝文,王彩乐,张帅伟,贾建飞,张帅振,胡光辉,付朋飞,刘会超,李富勤,翟世涛,吕得强,张振豪,张玉忠,张庆朋,夏要功,李瑞兴,梁建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安民不字第8号起诉人王艳。起诉人王东东。起诉人冯立磊。起诉人张增雷。起诉人贾文党。起诉人贾文强。起诉人高云朋。起诉人张建辉。起诉人吴佰当。起诉人鲍国贤。起诉人贾计锁。起诉人张利军。起诉人张新周。起诉人翟连波。起诉人翟喜刚。起诉人王朝文。起诉人王彩乐。起诉人张帅伟。起诉人贾建飞。起诉人张帅振。起诉人胡光辉。起诉人付朋飞。起诉人刘会超。起诉人李富勤。起诉人翟世涛。起诉人吕得强。起诉人张振豪。起诉人张玉忠。起诉人张庆朋。起诉人夏要功。起诉人李瑞兴。起诉人梁建明。诉讼代表人王艳。代表权限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王彩乐。代表权限特别授权。本院收到王艳、王东东、冯立磊等32人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迁安市澳润公馆室内装修等工程,王钢通过吴景国介绍找到起诉人到迁安市澳润公馆进行室内装修,并与起诉人口头约定了工程量和人工费标准,起诉人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2月12日,王钢为起诉人出具了完工证,证明下欠起诉人人工费796140元。起诉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王艳、王东东、冯立磊等32人仅提供了由王钢个人签字的工资表和完工证,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具任何手续,其起诉唐山惠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一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艳、王东东、冯立磊、张增雷、贾文党、贾文强、高云朋、张建辉、吴佰当、鲍国贤、贾计锁、张利军、张新周、翟连波、翟喜刚、王朝文、王彩乐、张帅伟、贾建飞、张帅振、胡光辉、付朋飞、刘会超、李富勤、翟世涛、吕得强、张振豪、张玉忠、张庆朋、夏要功、李瑞兴、梁建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