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喀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住辽宁省喀左县。被告:任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满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