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商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夏立云与夏立云、白雪春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夏立云,白雪春,吴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454-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6056564-4。代表人:屠晓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登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耀。被告:夏立云,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濮院镇钻石公馆8幢1单元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50519462X。被告:白雪春,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濮院镇钻石公馆8幢1单元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7903151932。被告:吴燕,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洲泉镇湘溪村太保桥2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10248545。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与被告夏立云、白雪春、吴燕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16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蔡祖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