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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251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离婚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