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251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离婚证据暂时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