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罗弘羽与贺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弘羽,贺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罗弘羽。被执行人贺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弘羽与被执行人贺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贺志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弘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弘羽与被执行人贺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