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韦玉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玉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870号罪犯韦玉良,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18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玉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韦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玉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2月30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玉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玉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