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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艾与被告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艾,丁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1710号原告李明艾,男。被告丁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艾与被告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漆辉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覃大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