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付友亭与任义俊、王洪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付友亭,农民。被告:任义俊,渔民。被告:王洪义,渔民。被告:赵建亭,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亭与被告任义俊、王洪义、赵建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友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友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友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友亭承担。审判员滕奉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白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