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方某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