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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方某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