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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冬连与洪金伟、胡赛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624号原告:王冬连。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洪金伟。被告:胡赛军。被告:李雄达。原告王冬连为与被告洪金伟、胡赛军、李雄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洪金伟、胡赛军返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李雄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洪金伟、胡赛军系夫妻关系。被告洪金伟由被告李雄达担保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和5000元,均由被告洪金伟、李雄达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该款被告洪金伟、胡赛军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李雄达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金伟、胡赛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冬连借款本金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20000元自2015年8月1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李雄达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洪金伟、胡赛军、李雄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