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文龙与被执行人王志诚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龙,王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690号申请执行人何文龙,男。被执行人王志诚,男。申请执行人何文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志诚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文龙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