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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海均与杨振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8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均。委托代理人:陈长久,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兵。上诉人黄海均为与被上诉人杨振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海均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海均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黄海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子岑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蹇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