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吉玉庭、吉军与霍凤根、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玉庭,吉军,霍凤根,霍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吉玉庭。原告吉军。被告霍凤根。被告霍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玉庭、吉军与被告霍凤根、霍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玉庭、吉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玉庭、吉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玉庭、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为960元,由原告吉玉庭、吉军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