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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小平、郑祥秀与戴述彪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述彪,范小平,郑祥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述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小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祥秀。上诉人戴述彪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还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受货币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范小平、郑祥秀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辖区,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戴述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