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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城颖与被执行人王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城颖,王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向城颖,男。委托代理人杨春燕,女。被执行人王继文,男。申请执行人向城颖与被执行人王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6万元。在执行中,已执行标的为8875元,未执行标的为51125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达成延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城颖于同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继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向城颖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继文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保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城颖在被执行人王继文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