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巫家洋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家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69号原告:巫家洋,男,汉族。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凤魁。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洋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老把头土特产经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家洋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家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家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巫家洋承担。审判员 丘文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宇滋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