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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开庭时原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