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秦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开庭时原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