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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9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现普。被告苏某甲,学生。被告苏某乙,农民。系被告苏某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甲、苏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以被告已退回彩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