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与李汉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487-1号被执行人:李汉江,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李汉江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汉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李汉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月5日移送执行,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汉江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汉江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拔,缴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1)丹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中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仟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莹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