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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高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为峰诉被告王作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为峰,王作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2653号原告姜为峰,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王作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盖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为峰诉被告王作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进行送达,但该人现已不知去向,联系不到,无法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尤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