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高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为峰诉被告王作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为峰,王作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高初字第2653号原告姜为峰,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盖州市人,农民。被告王作扬,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盖州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为峰诉被告王作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进行送达,但该人现已不知去向,联系不到,无法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尤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