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维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758号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路153号。法定代表人仓玉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善如,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维云。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维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孙静芳独任审判。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维云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维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泗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艳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