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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郑某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大学本科,系福建省龙岩市看守所民警,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车闽健、谢敏敏,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庭华、代理检察员钟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车闽健、谢敏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5日凌晨0时47分许,江某(本案被害人)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第16号监室。2013年4月5日至4月6日白天,江某表现正常。2013年4月6日22时40分许开始,江某因在16号监室不睡觉、随意走动、影响其他在押人员休息,23时48分许开始被在押人员黄某(已判刑)打耳光后,陆续又受到罗某、刘某、袁某、苏某、肖某、陈某等在押人员数十次殴打,期间因反抗遭到其他在押人员两次围殴,在押人员黄某还对江某进行了踩踏,并指使其他在押人员对江某进行脚手连铐、背铐和吊铐等体罚虐待,直至4月8日早晨7时36分许,江某被吊铐时出现休克,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岩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江某在死亡前2至3天脾脏因外力作用致挫裂发生脾包膜下出血,后因脾区再次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脾包膜破裂引起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郑某作为龙岩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在主管16号监室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看守所相关规定直接管理16号监室在押人员的睡位、座位、值班安排、学习、生活卫生等事务,而是长期利用在押人员黄某等人具体管理监室事务,形成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管理模式;没有按照看守所相关规定做好监室耳目的物建等工作,反而违规把黄某当成安全耳目使用,并利用黄某管理16号监室;没有按照看守所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制度,对在押人员谈话教育流于形式,没有及时掌握监室动态、处理违规现象和排除安全隐患,对江某反映的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一事没有继续追问和调查了解,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江某继续被殴打,在对江某进行械具管理前后,也没有对江某进行正式的谈话教育,没有了解江某上械具前后思想动态和身体状况;违反械具审批和使用相关规定,对江某进行械具管理前,未按照械具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通知医生对江某进行械具管理前的身体检查,且对江某进行脚手连铐,还将手铐和钥匙交由在押人员黄某保管和使用,致使江某持续遭受脚手连铐、背铐、吊铐等体罚虐待;在发现江某被打时,仅仅是口头制止,未按照规定对殴打江某的在押人员进行械具管理、禁闭等处罚,未通知医生对江某的伤情进行及时查看和救治,也未对江某采取隔离或调换监室的保护措施,未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造成江某在16号监室关押期间连续被殴打,最终导致江某被在押人员殴打致脾包膜破裂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检察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郑某同志任职证明》、《看守所执法细则》、《看守所基础工作规范手册》、龙岩市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值班安排表、江某谈话及械具管理审批材料、江某体检表、到案经过、(2014)××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龙岩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视频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另,辩护人还提供了: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郑某的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受案登记表,以此证明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网络传播淫秽视频的线索;2、龙岩市禁毒支队出具的询问笔录,以此证明被告人郑某向龙岩市禁毒支队举报他人涉嫌制造冰毒的线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案评判如下:1、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证明线索来源的证据间相互矛盾,无法确定被告人郑某举报其他人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案件线索的来源,故不予认定被告人郑某具有提供侦破该案件重要线索的立功表现;2、因龙岩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确定郑某提供线索的查证及侦破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可不再等待该线索的查证结果,故证据2尚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该立功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担任龙岩市看守所16号监室主管民警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江某被其他在押人员殴打致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被告人所犯罪刑不相适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黄 娟 华人民陪审员 黄 颖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云(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