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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学东与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李岳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东,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李岳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802号原告姜学东,农民。被告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东。法定代表人李岳彩,经理。被告李岳彩,成年。原告姜学东诉被告聊城五岳汽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岳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30日,2015年5月12日二被告分两次每次均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年息20%,到期还本付息,现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8月3日做出聊开公(刑)立字(2015)00317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7.2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看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学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人民陪审员  胥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