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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丽军恢复原状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丽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3927号原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窦振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志远,男,系辽宁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军,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丽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