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高贵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高贵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游有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凯,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贵生,男,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贵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顺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