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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与王国智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王国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徐天祥,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张杨伦,男,汉族,1943年8月8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张显泽,男,汉族,1946年5月10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张杨中,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张杨明,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张显贵,男,汉族,1946年7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家贵,赤水市官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智,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与被告王国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徐天祥、张杨伦、张显泽、张杨中、张杨明、张显贵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