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行审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东行审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楼东江。被执行人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剑。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局查明,2013年,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委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下于村横四路南侧地段动工建设,经现场勘测,地块四至:东至下于村两期安置地块、南至横西路、西至下于村农房、北至下于村土地;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允许建设区(公路用地面积47平方米、新增城市面积1144平方米、城市面积387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园地面积825平方米、一般农田面积1448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下于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其他形式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下于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385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下于村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下于村村民委员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3851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637平方米允许建设区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东)罚(2015)(东孝)第13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东孝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 敏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人民陪审员 盛茂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