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严兴君诉被告永恒汽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兴君,湖南永恒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严兴君,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永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锦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兴君与被告湖南永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海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