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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王某乙),,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萍、李晓京,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万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黄萍、李晓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乙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通过李某乙介绍先后收取庞某等多人财物,陆续从河南省台前县买来假机动车驾驶证21本交给庞某等人使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李某甲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应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数量;对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故应对被告人李某甲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通过李某乙介绍先后收取庞某等多人财物,陆续从河南省台前县买来假机动车驾驶证21本交给庞某等人使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德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李某庚、周某、杨某、李某丙、秦某、李某丁在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未在该单位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初学申领考试和增驾申领考试,在此时间段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聊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甲、李某庚、周某、杨某、李某丙、秦某、李某丁、齐某、赵某、邢某、庞某、葛某、宋某、王某甲、刘某乙、李某己、杜某、田某、张某乙、刘某甲、李某戊2011年元月至2012年7月期间,未在该单位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单位没有在此期间相关的档案资料。3、证人李某乙提交的办证人员一览表。证实王某甲、刘某乙、李某戊、齐某、刘某甲、李某己、赵某、杜某、邢某、田某、庞某、宋某、张某乙、葛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甲、李某庚、秦某、周某、杨某花费不同金额的现金通过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4、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和部分办理证件的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5、聊城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身份情况;以及其与“王某乙,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的人同属一人,王某乙户口已被注销的情况。6、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到案的情况。(二)物证姓名为田某、刘某甲、李某丙、李某己、庞某、葛某、李某戊、李某丁、邢某、张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证件专用章未呈现红色荧光防伪油墨特征;驾驶证证芯未显示防伪荧光纤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82-2008驾驶证防伪特征不相符合。(三)证人证言1、杜某、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齐某、庞某、王某甲、邢某、田某、李某戊、刘某甲、赵某、李某己、刘某乙、周某、杨某、李某庚、秦某证实,2011年至2012年,其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现金通过李某乙办理了驾驶证。其办理的驾驶证至今在车辆管所没有档案,驾驶证信息从网络上也查不出来,才知道是假证的事实经过。2、李某乙证实,2013年4、5月份,他通过王某乙办理驾驶证。开始办的没挣钱,后来办的每个证挣500元。办这些证要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把手续和钱交给王某乙后,不用体检、学习、考试,过一段时间王某乙就给证。他办的驾驶证都没有入档,通过车辆管理所熟人查询,没有微机信息,不知道证的真伪。王某乙只是说通过车管所的人办理驾驶证,这人叫什么,担任什么职务王某乙没说过。王某乙说山东省的都能办,外地的贵些。驾驶证办出来后都没有档案,他催促王某乙,后来找不到王某乙了。他和通过他办证的人协商,王某乙退还6万元,已给他5万元。(四)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聊)公(刑)鉴(文)字(2014)51号文件检验报告书。其鉴定意见为:用文检仪对检材姓名为田某、刘某甲、李某丙、李某己、庞某、葛某、李某戊、李某丁、邢某、张某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检验,在波长为365的紫外光照射下,证件专用章未呈现红色荧光防伪油墨特征;驾驶证证芯未显示防伪荧光纤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82-2008驾驶证防伪特征不相符合。(五)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他办出去的驾驶证都是通过路边办证广告在河南台前办理的。他先和台前办证的联系好,然后将需要办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现金让去台前侯庙的箱货车带走,做好后箱货车再把驾驶证带回来给他,他再给李某乙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指控。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在路边发现办证广告,通过物流捎运的方式在河南省台前县侯庙村办理证件,不知道证件是怎样制造出来的,亦无法提供办证人员的具体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购买和销售假证件的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应对被告人李某甲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被告人办理假驾驶证数量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以不用考试就能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陆续从河南省台前县买来假机动车驾驶证21本交给他人使用。其中田某、刘某甲等十人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经鉴定为假证,并经当庭出示。另外11本证件因毁损、丢失等原因未能进行文检鉴定,但证人庞某证实了宋某、张某乙、葛某三人把现金和身份证明交给她,她通过李某乙、李某甲办理驾驶证的事实经过;证人庞某、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和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和李某乙提交的办证人员某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李某甲关于上述证件均属同一来源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故不应仅依据鉴定意见和扣押到的物证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办理假驾驶证的数量,辩护人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法应予刑罚。对被告人应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和部分办证人达成和解协议之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折抵刑期35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二、已扣押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十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 娟审 判 员  李泽辉人民陪审员  黄文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