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8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741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恩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庄永珍,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共计7150元,执行费5150元。经查,被执行人庄永珍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庄永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庄永珍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