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淑芝与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芝,高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张淑芝,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开鲁县。被告高富,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开鲁县。原告张淑芝与被告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苑清华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芝诉称,我在小街基镇开办中国福利彩票站,被告于2010年在我开办的彩票站买彩票,后来一直没有给付现金,多次累积后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彩票款合计5000.00元,2010年4月8日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按月利率1.5%给付利息,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欠据内容均为被告书写。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00元,并自2010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高富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交日期为2010年4月8日、金额为5000.00元、欠款人为“高富”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并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被告多次在原告开办的彩站购买彩票,原告为其垫付资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金:被告高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淑芝欠款5000.00元,并自2010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高富负担。若本判决生效,义务人不依本判决判令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应于义务人履行义务日届满后二年内向我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我院不承担执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志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