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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7号原告谭某某,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勇军,男,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因被告朱某某已经达成和解,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姚建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