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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与洛阳一轻工业供销公司买卖合同(破产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洛阳一轻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8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户县造纸厂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杨恩厚。被执行人洛阳一轻工业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000,住所地洛阳市唐宫西路2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破产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9)户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1638.1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7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名称已不存在及地址不详,本院函请申请执行人复函补充或确认,该复函本院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2015)户执字第00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