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宫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96号申请执行人宫某。被执行人于某。申请执行人宫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219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