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揭阳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东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立民终字第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揭阳试验区西三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洪波。委托代理人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琼璇,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碧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桂和街七巷**号。负责人纪汉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东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安和街*******号。负责人纪锡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佳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纪式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陈厝合村。负责人纪壁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南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陈厝合安和街**号。负责人纪良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金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中段陈厝合。负责人纪式丰。上列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萍,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智贤,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揭阳空港经济区财政局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5)汕龙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揭阳空港经济区财政局上诉称,首先,其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揭阳空港经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属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借款系被上诉人提供借款支票到揭阳交给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在揭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也应由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六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龙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纠纷为借款合同纠纷,属双务合同纠纷。纠纷因上诉人未按时归还借款所致,纠纷涉及的合同义务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故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二、本案借款时是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协商,出票行是龙湖区珠合农信社,款项出借地在龙湖区,该汇票也是在龙湖区交给了上诉人。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关于借款款项的出借地,上诉人提出是被上诉人自带转账支票到揭阳市榕城区交给上诉人,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提出根据上诉人出具的进帐单,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出款银行为汕头珠池信用社。经查,根据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交并经对方质证无异议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帐单》,被上诉人对本案争议借款的出借方式是出具银行汇票,而关于汇票的交接方式,当事人双方尚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借款合同履行地不作认定,本案应以原审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原审裁定以原审原告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义务的履行地确定管辖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5)汕龙法民三初字第74-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宏审判员 陈 纯审判员 黄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肖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