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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薛智强与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智强,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薛智强。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友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智强与被告辻产业重机(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智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