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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余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金法刑初字第47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6月,被告人余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住处汕头市金平区内马路XX号XX房通过电话、信息等接受参赌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车某、黄某某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共有60期,投注金额共85000元,获利3000元。其中陈某甲9000元、陈某乙17000元、颜某某2000元、杨某某4000元、李某某3000元;参赌人员车某、黄某某通过被告人余某某的妻子许某某向被告人余某某投注,其中车某18000元,黄某某3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缴获的手机、投注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说明材料,通话记录,检查证、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车某、黄某某及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资金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