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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1394荆俐与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俐,杨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荆俐,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苏州被告杨振东,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俐诉被告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荆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荆俐负担。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