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1394荆俐与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俐,杨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荆俐,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现住苏州被告杨振东,男,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俐诉被告杨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荆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荆俐负担。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