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治英与上海上臻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英,上海上臻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徐治英。被告上海上臻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叶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委托代理人夏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治英为与被告上海上臻机电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因故致诉前调解未成。2015年9月28日原告徐治英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治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治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