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毓玲与李红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毓玲,李红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48号原告魏毓玲。委托代理人史孟林,1946年3月21日。被告李红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毓玲与被告李红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毓玲负担。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