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张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杨雄。被告人张军。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5)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恒、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杨雄、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由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出资2万余元,邓某某与叶某(上网追逃)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精工汽修厂旁一自建房处租用二楼房屋开设赌博场所。期间,邓某某为该赌博场所招募工作人员,对该场所实行管理并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吸引客户。2015年3月9日22时许,警察对该赌博机场所进行检查,查获8台翻牌机、2台两座捕鱼机、2台六座捕鱼机(均为赌博机)。该赌博场所在经营期间,免费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2015年3月9日晚,被告人张军按照叶某的指示,从高新区大源小区将甲基苯丙胺拿回该赌博场所。当日晚,警察在该赌博场所挡获吸毒人员邓某某、巫某某、吴某某、廖某某、韩某等人,同时查获甲基苯丙胺3.16克。警察将张军抓获后从张军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8.55克。该院根据挡获经过、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某辩称其虽然出资开设赌场,但并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在被抓获之前也不知道叶某在赌场内免费提供毒品给吸毒人员吸食。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邓某某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指控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3、邓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不长,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邓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9日晚,民警接群众举报在中和街道精工汽修厂旁边一自建房二楼房间内有人吸食毒品,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房内摆放了数台赌博机,经了解,现场挡获的一名叫邓某某的男子是该赌博场所股东之一,在查处过程中,民警挡获了前来该场所的一名叫张军的男子,并从该男子身上查获其携带的疑似毒品。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张军接他到叶某的场子里修赌博机,到楼下时,张军让他带一包纸裹着的东西上楼给叶某,他上楼将东西给叶某后,叶某将纸包着的东西打开,里面是冰毒和麻古,随后叶某将冰毒倒在吸毒工具中,叶某、韩某、徐某、邓某某、吴某某和苏某某都在那里吸食了冰毒。苏某某辨认出叶某就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某某系赌博机场子上分小妹,证实叶某和“包子”(即邓某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邓某某常带人来打机子和吸毒,3月8日她是和邓某某进行的结算,然后邓某某还给她发了400元的工资。杨某某还证实张军负责接送客人和帮叶某购买毒品,被收缴的7400元中,4400元是赚的钱,3000元是备用金。杨某某辨认出“包子”即邓某某,叶某、邓某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吴某某、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陈某一起到叶某和邓某某开的赌博机场子里耍,期间,吴某某和邓某某、袁某某、徐某、修机子的“龙包”在场子里吸食了冰毒,听说是邓某某出钱盘的堂子,堂子上上分的人员都是邓某某找来的,很多人看在邓某某的面子上也会也赌博,增加客源。吴某某辨认出叶某、邓某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叶某比较熟,有时在赌博机场子里帮忙,但不拿报酬,听说场子的老板除了叶某还有一个叫“包子”的人,3月9日被挡获的当天,廖某某在场子里吸食了冰毒。廖某某辨认出“包子”即邓某某,叶某、邓某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6、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徐某系该赌博机场子工作人员,证实其是通过邓某某介绍到赌博机场子上班的,每天的工资是200元,徐某还喊了他老婆杨某某在场子里当上分的小妹,3月7日上班的时候,叶某跟打客说场子是自己开的,但同时说邓某某也摆了几台小机子,场子里免费提供冰毒给客人吸食,他看到过张军给场子送过一次冰毒。徐某辨认出叶某、邓某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其和吴某某、巫某某、邓某某、陈某一起吃过饭后,邓某某带他们到赌博场子里耍,袁某某、邓某某、吴某某吸食了一些冰毒。袁某某辨认出将其带至赌博场所的邓某某。8、证人韩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其到叶某开的赌博机场子里耍,期间吸食一点冰毒,该场子里的冰毒是放在一张桌子上供客人免费吸食的。韩某辨认出叶某就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9、证人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晚他和黄某某、袁某某、邓某某、陈某、吴某某到叶某和别人一起合伙开的赌博机场子耍,期间袁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陈某、黄某某在小房间里吸食了冰毒。巫某某辨认出叶某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10、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9日晚其在叶某开的赌博机场子里耍的时候被警察抓获,并证实其在场子里的小房间睡觉时,听见有人在旁边吸毒。陈某辨认出叶某就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11、检查笔录,证实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内查获捕鱼机4台、翻牌机8台,在客厅靠右房间内茶几上发现1袋疑似冰毒,1袋疑似麻古,3个自制吸毒工具,吸毒人员3名(包括邓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在房间楼梯处挡获张军,从张军身上黑衣外套左侧包内有一白色手机盒内查获两个透明玻璃瓶,1个里面装有疑似麻古,1个里面装有疑似冰毒,还有1个小塑料袋装的疑似冰毒,另有1个用卫生纸包裹好的1袋疑似冰毒。12、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检验报告、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实从张军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25.02克,红色药丸净重3.53克;从赌博场所内查获的红色药丸净重0.57克,白色晶体的净重2.59克,经分别提取检材送检,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已予收缴。13、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公安机关对从赌场内查获的赌博机、人民币7400元、吸毒工具等予以收缴,7400元已交至高新区结算中心账户。14、扣押物品清单及邓某某手机内微信聊天截图,证实从邓某某处扣押手机2部,从张军处扣押手机1部,从邓某某的2部手机中均查获与开设赌场犯罪有关的短信,张军自述扣押在案的手机系与邓某某联系的工具。15、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2台捕鱼机(可供6人同时玩耍)、2台捕鱼机(可供2人同时玩耍)、8台翻牌机均为赌博机。1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邓某某供述中和天化街精工汽修厂旁自建房二楼的赌博机场子是叶某开的,但钱是他出的,他一共借给叶某20200元开场子,对外他和叶某都称是他们两个一起开的场子,因为他的信誉比较好,能够吸引客源,场子刚开张时缺人手,他还介绍了徐某等人到场子里上班,场子是2015年3月6日开始营业的,营业以后他只去过两次,3月9日他到场子后,就和吴某某、袁某某在小房间里吸毒,为了招揽生意,叶某会免费提供冰毒给客人吸食。邓某某辨认出叶某,并带领民警前往指认了赌博机场子的地点。17、被告人张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张军供述他是赌博机场子的老板叶某介绍到场子里看场子和打杂的,2015年3月9日下午,叶某让他到大源拿东西,他到大源后,一名男子就拿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的东西给他,他看见卫生纸里面包裹的是用塑料封口袋装好的麻古和冰毒,他分装了一点冰毒出来想留着自己私下吃,剩下的都装在车上的一个白色的手机盒子里,将盒子放在外套左侧外包内,按照叶某的指示去接修赌博机的苏某某,接到苏某某后,他将苏某某带到赌博机场子楼下,分装了两袋冰毒和麻古让苏某某带上楼,自己又出去买垃圾桶,晚上22时30分许,他回场子刚走到门口就被警察抓住了。张军带领民警前往指认了赌博机场子的地点。1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08年9月5日,张军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29日,邓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2月5日刑满释放。19、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邓某某、张军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军没有异议,被告人邓某某仍然坚持其辩解,认为其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并容留他人吸毒,认为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不真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从邓某某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中查获与开设赌场犯罪有关的短信,张军扣押在案的手机系用于犯罪联络工具,均应予没收。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博场所,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军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8.5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邓某某提出其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并容留他人吸毒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廖某某、吴某某、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和叶某均系该赌场的老板,杨某某还证实了其向邓某某上交赌场的备用金和盈利款,邓某某向其发放了当天的工资,公安机关从邓某某的手机上还查获了其与叶某关于赌场经营管理情况的短信内容,由此足以认定邓某某系该赌博场所的股东并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2015年3月9日被挡获当天,邓某某伙同袁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该赌博场所内吸食了冰毒,虽然毒品不是邓某某提供的,但是邓某某系该赌博场所的股东和控制人,其为了吸引客源、扩大盈利,明知叶某免费提供毒品给赌客吸食而予以默认,并伙同他人在该赌博场所内共同吸食冰毒,邓某某行为同时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邓某某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邓某某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系从犯、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在量刑时,本院同时考虑:1、被告人张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邓某某有犯罪前科,其犯前罪时系未成年人,虽不构成累犯,但应当在量刑时作为情节考虑;4、邓某某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作为情节一并考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赌资人民币7400元、赌博机、吸毒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