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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行安与孙永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行安,孙永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行安。委托代理人刘晶,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永辉。上诉人王行安与被上诉人孙永辉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337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庄立二民监字第2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并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庄审民初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王行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行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晶、被上诉人孙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二审认为,原判案由错误,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审民初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行安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2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国林审 判 员  张 钱代理审判员  王 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