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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994号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转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世明,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平,男。委托代理人:杨传云(系被告杨发平妻子)。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