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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曼哈顿5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海,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定勇,1983年8月22日出生,男,汉族,住址: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