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董学文与樊海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学文,樊海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保字第239-1号原告董学文,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樊海翔,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董学文诉被告樊海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董学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樊海翔189,563.87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海翔在银行的存款189,563.8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