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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樊德会与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樊德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宗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信,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业普,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樊德会。委托代理人:袁军善,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唐吉林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吉林风电)因与樊德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唐吉林风电的委托代理人周信、王业普,樊德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军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宋雨洛代理审判员  许家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