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小丰申请执行李燕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丰,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25号申请执行人苏小丰,男。被执行人李燕,女。苏小丰申请执行李燕为离婚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燕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